南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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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其工程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238号令)、省发改委、水利厅、卫计委、财政厅、环保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水农〔2017〕144号)、《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滁州市南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跨镇集中规模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来源为供水单位自行筹集为主,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四条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用于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与设备更新、水源地保护和水质化验、消毒药品采购等支出,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运行维护无关的开支。

    第五条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实行分级筹集、集中管理。统一缴存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专户。

     

    第二章 筹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区水利局、区农饮站及相关单位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财政局要及时将区级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七条 区政府按10万元/千吨标准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及水质检测专项经费10元/年。由区财政部门按年度拨到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维修基金专户。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户、专账、专用”。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由区水利局在国库集中支付制设专户管理,统筹使用,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第九条  人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谁赔偿”原则,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中报销,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运行维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分配细则。

    (一)规模水厂:由区农饮站统一采购消毒等药品。

    (二)按《滁州市南谯区农村规模水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对各水厂进行奖补。

    (三)水质检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每年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的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所在地镇(街道)和主管部门汇报。所发生费用应由供水管理单位统计上报水利局,经农饮管理站现场核实后,视情况补助。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使用程序:

    (一)供水管理单位向区水利局提交年度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申请报告,并附年度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开支明细表。

    (二)区水利局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运行维护专项经费拨付挂钩。

    (三)供水管理单位凭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审批表并附运行维护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运行维护票据、图片资料(“一点三照”图片,即运行维护工程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等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申报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前必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台账,健全档案。运行维护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为加强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监管,由区财政局、水利局定期组织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接受区审计局计。

    第十六条  为加强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规范使用,区水利局应组织年度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运行管理、供水服务和财务管理等项。

    第十七条    考核实行100分制(详见《滁州市南谯区农村规模水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

    (一)、供水水质不达标,引发群体事件;

    (二)、大面积、长时间停水造成严重影响;

    (三)、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丧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南谯区水利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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